首页

走进中原

研究中心

财富中心

投教中心

软件中心

客服中心

期货交易中常用的交易制度汇总

日期:2015-07-09 22:14:00

期货交易规则――T+0交易制度
    期货市场实行T+0交易制度,即当天买入的期货合约在当天就可以卖出。实行“T0”交易,投资者不但能在一天能进行多轮的买卖开平仓,增加资金的周转率,而且在行情发生较大波动时投资者还可以快速改变头寸方向,避免风险从中获利。

 

期货交易规则――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可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由交易所向会员单位收取保证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则向其交易客户收取保证金,对于交易客户而言保证金主要是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制度体现了期货市场的便利性。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无须支付期货合约全额价值,只需支付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为合约价值的10%。以10%保证金为例,相当于把投资资金放大了10倍。例如在股票市场,10万元资金,按100%的足额保证金制,只能买10万元的现货股票,假如改为按10%的保证金制,则相当于可买100万的股票。这样,无疑极大地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扩大了可能的利润空间。当然,由于杠杆作用,风险也亦被同步放大。

    在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证金制度的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保证金制度明显的杠杆作用。这种制度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投资运作效率,投机者能够以较少的资金实现较大数量合约的交易。当市场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动时,能够获取较高收益。套期保值者则能够用少量资金规避较大的现货市场风险。但是,另一方面,保证金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强期货市场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也会放大市场风险。当市场价格向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时,亏损也将被放大。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一天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即涨跌停板为4%,也就是说一个涨跌停板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是所投资保证金金额40%的盈亏。因此进行期货交易前制定严谨而充裕的投资计划和策略十分重要。

    二是追加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会及时或每日收盘后根据当日期货结算价进行结算。当客户保证金不足以维持其所持有的期货合约(持仓)时,要求投资者及时补足保证金,当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时其持仓将被部分或全部强制平仓,直到达到规则规定的保证金水平。

三是同一品种不同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水平不尽相同,一般从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开始逐步梯度增加保证金。以铜为例,合约挂牌之日起保证金为5%,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为10%,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为15%,从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增加到20%,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增加到30%。四是当市场某项合约持仓达到一定规模时梯度增加保证金,以及当市场某项合约价格同一方向连续变动两个停板时会增加保证金。

 

期货交易规则――双向交易制度
    期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可以进行双向交易,也就是说,既可以买入开仓,也可以在没有持仓的情况下卖出期货合约开仓,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
   
当投资者认为未来期货价格会上扬,便可以买入期货合约,若判断正确,价格上涨以后在高价位卖出平仓即可获利;相反,当投资者认为未来价格会下跌,也可以卖出期货合约,若判断正确,价格下跌以后在低价位买入平仓即可获利。因此,若投资者对未来走势判断正确,通过期货价格上涨或是下跌都可以获利,这就比股票市场的单向获利机制提供更多的操作机会。当然收益总相伴着风险,若投资者对未来走势判断失误,则无论期货价格是涨是跌都会面临亏损。


期货交易规则――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是指交易所结算机构或结算公司根据期货品种当天的结算价对会员,和会员对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计算  ,计算的结果作为收取交易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的依据。因此结算是指对期货交易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的清算,既包括了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同是也包含会员经纪公司对其代理客户进行的交易盈亏的计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记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期货交易规则――持仓限额制度
    期货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限仓制度有下列几种情况:

⑴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个品种每一个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⑵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⑶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持仓限额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实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对该投资者的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期货交易规则――交割制度
    商品期货交易的了结(即平仓)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冲平仓;二是实物交割。实物交割就是用实物交收的方式来履行期货交易的责任。因此,期货交割是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对各自持有的到期未平仓合约按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实物交割,了结其期货交易的行为。

尽管实物交割在期货合约总量中占的比例很小,但正是实物交割和这种潜在可能性,使得期货价格变动与相关现货价格变动具有同步性,并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步趋近。实物交割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现货交易行为,但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则是期货交易的延续,它处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交接点,是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是期货市场两大经济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

1、交割方式

交割方式分基本分为集中性交割和分散性交割两种。集中性交割指所有到期合约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过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商品交割基本以集中性交割为主。分散性交割则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过后所有到期合约全部配对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间的规定时间也可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目前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商品交割基本以分散性交割为主。这种方式扩大套期保值企业现货交割的选择时间,更适应于现货企业的需要。     

2、交割结算价     

我国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通常为该合约交割配对日的结算价或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异地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3、实物交割程序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割为例,目前实行三日交割法。第一日为配对日。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期间,通过席位机提出交割申请。没有进行仓单质押的交割申请提出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卖方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可通过席位机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撤销交割申请后,重新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交割月买方会员无权提出交割申请。交易所根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于当日收市后采取计算机直接配对的方法,为卖方会员找出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的买方会员。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到交易所签领交割通知单。第三日为交割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

4、交割违约的处理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或解付不足的;

(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

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