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首例!帮转百万资金 涉嫌洗钱罪被判刑
日期:2021-10-08 14:53:00
明知是违法所得,还帮亲戚隐瞒资金来源,协助转走百万元非法资金……这样的忙可千万帮不得。
\n记者从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获悉,日前,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嵩因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1年,并处相应罚金。这成为扬州首例公开宣判的洗钱罪案件。
\n案发经过
\n帮转非法资金148万元
\n经查,2016年6月,江都区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蔡某与他人合谋,对借款人庄某进行包装,在庄某不符合借款人标准的情况下,违法向庄某发放贷款280万元,并要求庄某将其中148万元供其使用。
\n案发后,江都公安经侦大队在侦办这起违法发放贷款案件时又发现,蔡某为掩饰、隐瞒自己获得违法所得的事实,找到自己的亲戚刘某嵩协助转移资金。刘某嵩明知是蔡某违法发放贷款所得,仍提供自己公司的银行账户,协助将其中的148万元转移至蔡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帮助蔡某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逃避银行监管。
\n法院宣判
\n犯洗钱罪获刑10个月
\n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嵩虽然没有参与违法放贷,但其行为构成了洗钱罪。
\n2021年9月17日,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决被告人刘某嵩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n权威解读
\n多部门合作,打击犯罪
\n“洗钱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会构成刑事犯罪。”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士表示,洗钱的背后往往涉及涉恐、毒品、黑社会、走私、金融诈骗、贪污腐败、破坏金融秩序等犯罪类型。“刑法单独规定这一罪名,就是为了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对于身边的一些洗钱陷阱,广大市民也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保护自身安全。”
\n为了打击、震慑洗钱犯罪,营造良好反洗钱环境,近年来,扬州市公安、检察、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深度合作,扎实开展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工作。
\n记者 玉菁 默然
\n法条链接
\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