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分析
日期:2012-07-23 11:28:00
案例七
\n案例简介
\n2009 年3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公司客户A 频繁地以某农产品期货合约为标的,在开仓的同时以相同的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这一手法符合可疑交易的特征。
\n经过公司与客户A 沟通了解到,因客户A 交易风格为日内短线交易,且资金量较大,在同一价位开仓或平仓频繁,造成在该价位成交笔数较多。因此,期货公司未将客户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并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n案例分析
\n本案中,客户A 频繁在某合约上开仓的同时以相同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的交易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对客户A进行回访等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进一步识别分析,根据回访了解到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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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n案例简介
\n客户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时,同时设置了几个不同银行的结算账户。该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现客户A 从未进行期货交易,但每日都通过期货账户进行了大额的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特征。后该期货公司调查核实得知:因目前银期转账免收手续费,客户A 就通过期货账户在自己的几个结算账户之间划转资金,以此来节省跨行转账的手续费用。因此,期货公司未将客户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n案例分析
\n本案中,客户A 未进行期货交易,但每日通过不同期货账户进行大额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回访对客户A 的可疑交易行为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根据掌握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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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n案例简介
\n2009 年5 月,某期货品种远期合约价格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经调查,某期货公司法人客户A 与自然人客户B(客户B 为客户A 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对敲交易,对敲金额25 万元。期货公司立即采取紧急事后处置措施,成功冻结客户A 和客户B 账户资金,并将该可疑交易行为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客户A 和客户B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n案例分析
\n本案中,客户A 和客户B 以明显偏离正常的交易价格,在远期合约上进行对敲,其行为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个别客户在明显不合理的价位上成交”的规定。期货公司据此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了可疑交易报告,并及时冻结了客户A 和客户B 账户资金,避免了客户通过对敲输送利益。同时,期货公司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和B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进行重点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