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3-30 14:55:41
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商所发〔2018〕113号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的通知要求,铁矿石期货作为大商所特定品种,投资者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符合《大连商
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
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适用范围
1、在《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客户可直接参与铁矿石期货交易。即2018年3月27日(含)前
已成功开立大商所交易编码的客户可直接参与铁矿石期货交易。
2、对于在《办法》实施后开户的客户,即2018年3月28日(含)后开立大商所交易编码的客
户,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满足《办法》和《指南》的有关适当性要求后方可参与铁矿石期货交易。
3、境外个人客户暂不允许参与铁矿石期货交易。
二、需满足的适当性标准
(一)个人客户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种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3、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
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4、最近三年内具有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6、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7、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客户
1、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种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2、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
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3、最近三年内具有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具有参与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
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6、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7、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特殊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
可以不适用前款第1项至第3项。
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