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中金所股指期货手续费、保证金、异常交易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日期:2015-08-26 09:43:08
关于调整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的通知
\n\n
各结算会员:
\n根据市场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调整如下:
\n\n
(一)自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12%,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保证金,由目前合约价值的10%提高到12%;
\n\n
(二)自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进一步提高到合约价值的15%,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保证金进一步提高到15%;
\n\n
(三)自2015年8月28日(星期五)结算时起,沪深3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交易保证金再进一步提高到合约价值的2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的非套期保值持仓的买入持仓交易保证金再进一步提高到20%。
\n\n
特此通知。
\n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n2015年8月25日
\n\n
\n
\n
关于调整股指期货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n\n
各会员单位:
\n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起,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各合约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一五。
\n\n
特此通知。
\n\n
\n
\n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n\n
2015年8月25日
\n\n
\n
\n
\n
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
\n\n
各会员单位:
\n为进一步加强对股指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现将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产品的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n1. 客户在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单个股指期货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6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n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自成交次数不受此限。
\n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4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n4.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100次(含),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套期保值交易的撤单数量不受此限。
\n5.客户单日在单产品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n6.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n7.会员应当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发现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导致大量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我所将依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n8.本通知自2015年8月26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中证500股指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n\n
\n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n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