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郑商所修改动力煤期货合约和配套调整限仓额度》的通知
日期:2015-05-18 08:46:00
根据郑商所2015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郑商所动力煤期货合约和配套调整限仓额度的通知》(详见附件1)公告,动力煤期货合约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的修订方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5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n一、动力煤期货合约和配套调整限仓额度的具体修改事项如下:
\n1、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由200吨/手改为100吨/手, 每手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为现行标准的二分之一;
\n2、交易时间中增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的表述;
\n3、动力煤期货合约交易代码由TC改为ZC;
\n4、针对交易单位调整,配套修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动力煤品种限仓额度,由于交易单位由200吨/手缩小至100吨/手,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限仓额度相应扩大至两倍。
\n以上修改自ZC605合约执行。
\nZC605合约于2015年5月15日下午结算后挂盘。TC605及以后合约不再挂盘。
\n二、动力煤期货合约修改后期货合约标准文本:
\n\n 交易品种 | \n\n 动力煤 |
\n 交易单位 | \n\n 100吨/手 |
\n 报价单位 | \n\n 元(人民币)/吨 |
\n 最小变动价位 | \n\n 0.2元/吨 |
\n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 \n\n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n 最低交易保证金 | \n\n 合约价值的5% |
\n 合约交割月份 | \n\n 1-12月 |
\n 交易时间 | \n\n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上午9:00—11:30 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
\n 最后交易日 | \n\n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5个交易日 |
\n 最后交割日 | \n\n 车(船)板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的最后1个日历日 仓单交割:合约交割月份的第7个交易日 |
\n 交割品级 | \n\n 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
\n 交割地点 | \n\n 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 |
\n 交割方式 | \n\n 实物交割 |
\n 交易代码 | \n\n ZC |
\n 上市交易所 | \n\n 郑州商品交易所 |
\n 注:上文灰色底纹标注为修改内容。 |
三、与动力煤期货合约修改配套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限仓额度修改对照条文:
\n《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n第二十八条 客户各品种期货合约限仓规定见下表:
\n\n 品种 | \n\n 客户最大单边持仓(手) | ||||
\n 一般月份 | \n\n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 | \n\n 交割月份(自然人客户限仓为0) | |||
\n 上旬 | \n\n 中旬 | \n\n 下旬 | |||
\n 动力煤(TC) | \n\n 60000 | \n\n 60000 | \n\n 30000 | \n\n 10000 | \n\n 2000 |
\n 动力煤(ZC) | \n\n 120000 | \n\n 120000 | \n\n 60000 | \n\n 20000 | \n\n 4000 |
四、公司手续费、保证金收取标准:
\n公司现有客户和新开发客户,郑商所ZC期货合约手续费和保证金标准,等同于TC期货合约手续费和保证金收取标准。
\n\n以上收取标准自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结算后执行。
\n中原期货有限公司
\n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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