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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立、快诉、快判!临澧警方迅速侦破全省首例贩毒“自洗钱”案件!

日期:2021-12-28 14:32:00

贩毒分子

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和性质

费尽心思通过“暗箱操作”

将毒资分多次转入朋友账户“洗白”

企图用“自洗钱”的方式

达到隐瞒非法所得的目的

殊不知这一系列操作依旧逃不过

临澧公安民警的“火眼金睛”

 

案件详情

近日,由临澧县公安局侦破的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正式宣判,据悉,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以“自洗钱”定罪的涉毒案件,标志着我省司法部门在打击“自洗钱”涉毒犯罪方面取得新突破。

时间回到今年9月初,临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破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成功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徐某(男,42岁,常德人)。

 

▲上图左二为罪犯徐某

经查,2019年11月25日,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他人1500元毒资,并于当晚将毒品交予购买人;2021年4月至6月,短短两个多月内,徐某便向其他人员销售毒品20余次,其后便被临澧公安抓获。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侦查发现,徐某为隐瞒贩毒非法所得,向其好友谎称自己的微信无法收款,骗取了好友的微信收款码和银行卡,将一部分毒资转入好友的账户,并在短时间内采用“小额多笔”的方式,从好友手中要回毒资2万余元,用于购毒及日常消费。

根据202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新规定,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故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自洗钱)。

12月25日,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正式宣判。临澧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却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通过使用他人微信账号、银行卡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作为全省第一例“自洗钱”案,从搜证、逮捕,到将罪犯送上法庭接受审判,临澧公安办案民警仅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做到了“快立、快诉、快判”

 

一图看懂什么是洗钱罪